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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法君说“小”案直播讲堂:法佑创新创业 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点击次数:54

直播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直播课堂--“锡法君说小案”,我是主持人刘荣。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将逐步成为市场活力的新的重要源泉,带动中国新一轮高质量发展。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为了持续推进无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好地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无锡中院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组合拳”,有力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市中院民二庭缪凌法官,和我们分享交流关于护航企业发展、规范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


欢迎今天的主讲人,缪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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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法官: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缪法官您好。今天我们一起交流的主题是“法佑创新创业 护航企业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它们以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灵活的管理体制、极富创新性的企业文化,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抗风险能力小、企业管理不善及其它自身缺陷,发展中遇到的烦恼也不少。今天,缪法官给我们带来了中小投资者开办公司过程中遇到困境的两个典型案件,首先让我们通过一段视频短片,一起了解一下案件基本情况。



案例一:“假股东”,真责任!

2020年春节前夕,小宋突然收到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一百余万元,乙公司长期催讨未成,无奈之下将甲公司以及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小宋告上了法庭。收到传票的小宋立刻联系自己的同乡好友小杨,但无论如何都找不到小杨。小宋这才一下子慌了神。


原来,五年前的一天,同乡小杨找到小宋,告诉他要开公司创业的想法,但小杨不方便出面当公司股东,他想让小宋帮忙代持股份。小宋当时也有几分犹豫,担心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当小宋说出自己的顾虑后,小杨便与小宋签订一份《股份代持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杨委托小宋代持甲公司的全部股份,代持股份的投资款完全由小杨提供,代持股份产生收益全部归小杨所有,小宋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经营,甲公司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小杨承担,若小宋受到损失,小宋有权向小杨追偿并要求小杨承担相应补偿。小宋觉得这份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得清清楚楚,自己只是一个“假”股东而已,所有的责任都由小杨承担了。既然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如就帮小杨这个忙。于是,小宋和小杨愉快地签订了这份《股份代持协议》。


这些年,小宋从来没有过问甲公司的经营,更没有从甲公司拿过一分钱;小杨也从来没就公司的事麻烦过小宋。一切都平平静静、顺顺利利的,如果不是因为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小宋甚至忘了自己还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小宋和小杨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书》,应该可以证明小宋并不是真正的股东,而且小宋和小杨的协议中也明确了甲公司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都由小杨承担,是不是小宋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个案件法院最后是如何处理的?


缪:案例中,工商登记材料表明小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但是小宋提供的《代持股份协议书》又反映实际出资设立公司的是小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称小宋为挂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小杨则是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往往为了享受特定政策或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要求。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


由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因此与公司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对人对此享有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不论小宋与小杨内部有何种约定,相对人都有理由相信小宋就是公司股东,并要求小宋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宋应当清楚挂名公司股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从《代持股份协议书》中关于小宋遭受损失后可向小杨追偿的约定也可以反映。所以,虽然小宋只是名义股东,但仍然要承担与真正股东完全相同的法律责任。由于甲公司是一人公司,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小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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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小宋只是帮小杨当了一回股东,而且还没有收取报酬,就为此背上了上百万的债务,当挂名股东的风险实在是太大了!不过,我注意到这个案件中的甲公司是一人公司,法院最终判决小宋作为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是不是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不存在风险了?


缪法官:不是的。挂名股东一般推定为合法股东、真正的股东,挂名股东的风险就是作为公司股东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经营风险不会轻易蔓延到股东个人身上,但风险仍然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未缴纳出资的责任。现在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大多数都是认缴的,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并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那么如果出资期限届满或公司破产导致出资期限提前届满,挂名股东就需要承担缴纳出资的责任。

2.对其他股东出资不实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挂名股东,不仅要监督自己所挂名的股东足额出资,还要操心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也许你代持的部分出资只有5万元、也实际到位了,但是大股东的100万元没有到位,挂名股东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3.未依法清算的责任。现实中很多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会由于各种原因不想继续经营,但是并未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说关就关了。如果公司对外有欠款,而股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主持人:听了缪法官的介绍,感觉公司的挂名股东的身份虽“假”,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实实在在的。那么,是不是像案件中的小杨那样当隐名股东就可以躲在幕后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呢?


缪法官:其实也不是这样的。当隐名股东同样存在很多风险。


首先,股东资格将无法得到合法确认。隐名股东没有合法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隐名股东如果有一天想要显名成为公司股东,需要与名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来实现。但是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其他股东可能会不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想要显名就会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分红的风险。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被公司认可,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公司向名义股东分配利润,然后由其转交给隐名股东,就存在名义股东隐瞒截留分红的风险。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质押名下的股份根本不需要通过隐名股东就可以办理,如果隐名股东突然发现公司股权被卖了,隐名股东也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只能向名义股东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名义股东财务状况恶化,股权被偿债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财务状况恶化(投资失败或面临巨额赔偿),从而负有对第三人的债务,其名下的股权作为其财产会被债权人申请查封并最终被拍卖偿债。

最后,名义股东婚变或死亡时,股权被分割的风险。名义股东婚变时,其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分割的可能。如果名义股东突然去世,其名下股权作为其遗产有被继承分割的可能。


不管是挂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几乎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无论是有亲戚朋友向你提出借用你的名字登记为公司股东时,还是你找亲戚朋友为你代持公司股份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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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除了找人代持或当“假”股东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外,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近两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突然遭遇了 “寒冬”。无锡中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开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百千万”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集中开展“联络百名代表委员、走进千个基层网格、服务万家企业发展”专项行动,并制作了《关于服务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解答》等资料,聚焦疫情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组织全市法院法官服务万家复工企业,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恢复生产。


当然,企业的日子不好过,难免会影响到一些企业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不合,势必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下面这起案件中的小言和小丹在疫情期间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让我们一起看看,他们俩究竟遭遇了什么。


案例二:股东合不来,公司怎么办?

最近,小丹很犯愁,不仅担心自己的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觉得自己的名声被人败坏了。


原来小丹与小言之前设立了一家培训公司,双方各出资25万元,小言任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对外业务经营,开拓市场,小丹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财务,做好公司内部管理。有一次,小言要求查看公司账册,发现公司已经发生亏损,而且账册不完整,有些支出也没有正式票据,所以怀疑小丹做假账、侵吞了公司资产,而小丹觉得很冤枉,由于之前的会计离职,新聘的会计才接手,账册还在整理中,而且受疫情影响,公司收入骤减,部分员工工资还其出借款项给公司后才支付的,但是小言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当着员工的面说其侵吞公司资产,根本就是在诋毁她的名誉。由此小言与小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言为此不仅将小丹踢出了公司微信管理群,而且更换了公司门锁,不让小丹进入公司。


小丹一气之下也就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此后公司也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但是小丹回家后也十分担心,现在公司由小言一人把持,不仅其投资公司取得收益回报的初衷无法实现,而且小言还可能掏空公司、再把所有责任推到她一个人的头上。但是,小丹光是着急,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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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感觉小丹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完全被“架空”了。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小丹解决这种困境呢?


缪法官:案例中的情况,我们称它是出现了公司僵局。公司的正常经营离不开股东会等内部机构正常运转,股东会的正常运转又离不开股东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如股东之间出现矛盾,进而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处于全面瘫痪状态,公司继续存续就可能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主持人:那是不是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都有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呢?


缪法官:不是的。对持股比例还是有要求,如果不设门槛,随便一个股东都可以去请求解散公司,那公司也很难正常运行。《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原告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果一个股东达不到,只要联合其他股东,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权,也是可以的。案例中,小丹持有公司股权50%,就有权要求解散公司。


主持人:除了需要股东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还需要其他条件吗?


缪法官: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是一项诉讼权利。行使该项权利,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主持人:那具体什么情况才算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呢?由于受疫情情况,小丹与小言的公司已经发生了亏损,算不算?


缪法官:这个在法律上是有专门界定的,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公司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二是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因此,公司亏损不属于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公司的股东因为亏损而不愿继续经营,可以召开股东会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决定解散公司。


主持人:案例中的小言与小丹各持50%的股权,既然双方意见不一致,自然是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而且也一直都没有召开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解散公司了吧?


缪法官: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判决解散公司是公司在例外情况下无可奈何的问题解决方案。因为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高管和劳动者会失去工作,其他股东失去投资对象,消费者失去了一个供应商,政府失去了一个纳税人。所以,判决解散公司还是一个条件就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其他途径就包括股权转让、退股、公司分立等措施,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避免解散公司,这有点像俗话说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主持人:看来小言和小丹还有很多别的方式可以走出困境。那么在本案中,她们遇到的公司僵局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缪法官:法院从审慎解散公司的角度出发,也探寻通过其他方式化解僵局,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希望他们化干戈为玉帛,或者双方商定一个股权价格,由一方收购对方的股权,再或者寻找愿意接手的投资者,一方退出公司,但均未奏效。最终考虑到,两名股东的意见相互对立,公司的内部机构已无法正常运转,实际上已处于瘫痪状态,公司继续存在的话,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公司办公用房租金、维护费用和人员开支等日积月累,损失只会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解散公司无疑是公司止损、股东和平分手的明智选择,所以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当下,我国公司的设立门槛是越来越低了,开办公司也是越来越容易,但是我们不仅要鼓励投资兴业,同时也要确保公司理性退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与公司的市场准入机制同等重要,公司解散作为公司的正常退出机制,使得市场经济能够通过公司的新陈代谢而保持永恒的活力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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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既然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小言和小丹的公司就彻底关门了?公司的员工、债权人怎么办?


缪法官:很多人对此会存在认识误区,所以我需要特别强调,公司解散不等于公司注销。公司解散后,公司还没有关闭,只是不再继续经营,需要由股东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理,最终形成清算报告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注销,这才算是公司彻底关门。如果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则很可能会被判令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经营风险就会蔓延到股东个人身上。


主持人:看来开公司办企业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里面有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对于如何防范风险,缪法官是不是可以提供一些建议?


缪法官:对于办企业,有三点建议供大家参考。一是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内部的“宪法”。一份合法、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的搭建起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有效解决争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二是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公司经营中,应当严格完善财务制度,不可视公司资产为自己“私产”,要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从而避免产生混同。三是重视法务合规工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公司参与各方都要高度重视法务合规工作,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组建内部法务机构,将公司的内部治理、业务发展及法律合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务合规在风险控制上的识别和预防作用。


主持人:近两年,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中小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对于化解疫情带来的影响和损失,缪法官是不是也可以支些招?


缪法官: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我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失。


一是要及时通知。出现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是要提供证据。对于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理由,要向权利人提供证明,例如要求停止经营的相关公告、人员隔离、交通管制的有关证明、原材料价格发生显著变化的相关依据等。

三是要筹划替代方案。因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是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义务人仍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四是要积极协商。此次疫情对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合同双方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我相信疫情终将过去,未来明媚可期!


近两年,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中小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无锡中院先后制定了法治化营商环境3.0版方案、太湖湾科创带建设服务保障行动方案,还推出了优化司法服务环境“十项承诺”等,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有利条件,稳住经济基本盘。全市法院将不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推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公司发展基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推动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非常感谢缪法官给我们带来的典型案件和宝贵建议。中小投资者在开公司办企业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今天的两起案件仅仅展示了法律风险的两个小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复杂程度远超于此。但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缺乏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再次感谢缪法官做客今天的锡法君说“小”案。如果屏幕前的你还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可以在评论区或者聊天室留言,我们将认真做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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